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 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华南农业大学发布时间:2021-06-25浏览次数:531

(广东省教育厅2013124日以粤教科〔20131号发布 自2013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广东省教育厅设立“广东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重点)项目)。为加强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重点)项目面向广东省内普通本科院校,重点支持高校依托本校优势学科或特色学科开展与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前沿性创新研究和关键性技术攻关研究。

第三条 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由广东省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与分工

 

 第四条 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创新(重点)项目总体规划、组织及实施。

  (二)负责征集、制订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合同签订事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的拨付。

  (六)组织并实施项目中后期管理,包括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检查、随机抽查及结题验收等。

  (七)其它需教育厅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科技职能(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上报项目符合申请条件。

  (二)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组织做好本单位立项项目合同签订各项工作。

  (三)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组织做好本单位项目中后期管理工作,按时报送年度执行报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预算、决算,项目完成后及时向省教育厅申请并组织结题验收。

  (四)根据有关规定为项目研究提供配套经费及必要的条件支持,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合同书和编制经费预算。

  (二)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三)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经费。

  (四)项目执行期间,按要求填写并向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预算、决算。

  (五)项目完成后,按要求及时办理结题验收工作。

  (六)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就本项目建立一套完整的科技档案。

  (七)凡符合省教育厅科研评审专家入库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将自动进入专家库,有义务承担并按时完成省教育厅分派的科研评审评价任务。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采取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基本原则。教育厅每年发布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申报通知和指南,由各高校负责组织申报。

 第八条 申报科技创新(重点)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需求,具有与国家和我省重大科技发展的关联性。

  (二)项目负责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项目研究工作。其中,科技创新重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具有正高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科技创新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研究队伍结构合理、稳定,科研业绩优秀。

  (三)研究项目应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和技术方案,明确、合理的研究目标,研究重点突出,能针对关键性问题组织多学科研究人员合作开展交叉研究,并具有创新性或较好的应用前景,提交成果应具有可考核性。鼓励学科交叉与融合。

  (四)项目申请必须依托本校优势学科或特色学科,项目研究应有助于推动所依托学科的发展。

  (五)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国家或省科技项目资助的,省教育厅不再重复立项资助。项目申请人如已承担省教育厅项目且未结题的,不得再申请新的项目。

  (六)项目所在高校需提供配套支持。

第九条 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评审严格遵循专家评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审定后,予以批准立项。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科技创新(重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承担高校与教育厅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期间,需更改实施计划、变更课题参加人、提前结题或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上报省教育厅审批。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等)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所在学校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与变更要求相应的材料(变更原因、候选人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说明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中止或撤销:

  (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故。

  (二)项目组织管理不力,项目难以继续进行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完成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结题验收。合同书是执行、检查和验收工作的依据。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填写验收(申请)报告并经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送省教育厅。验收申请经审核,由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验收。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验收,科技创新项目委托所在高校组织验收。

  (二)科技创新项目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的方式验收,每个项目应邀请不少于3名具有正高职称的外单位同行专家,专家人数每单位不超过1人。科技创新重点项目一般采取会议评议的方式验收,原则上要有5位以上具有正高职称的外单位的同行专家,专家人数每单位不超过1人。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为验收专家提供项目合同(任务)书、项目验收报告、研究成果等完整的项目验收材料。

  (四)验收工作应根据合同(任务)书所规定的研究目标和要求,侧重对项目完成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议。验收专家组应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维护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其技术秘密。

  (五)项目验收通过后2周内,项目承担单位管理部门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结题验收材料。材料包括:《项目验收报告书》一式2份,代表性成果1套。已通过成果鉴定的项目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应报送成果鉴定书和鉴定材料各1份。中止或延期的项目由所在学校同时报送中止或延期报告。

  (六)省教育厅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上年应验收项目进行总体评议,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对项目完成情况按优秀、合格、较差评定等级。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综合验收评议意见,在《项目验收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后反馈学校1份。评议结果将与各校计划项目的申请和安排直接挂钩。

第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

  (二)未取得预期成果。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更改申请书或合同(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资金使用不合理。

第十七条 凡项目逾期未结题或验收未通过的,省教育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此类项目,同时减少承担单位下一年度课题申报数量的限额。

第十八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广东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和项目批准号(Supported by theKeyProject of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No.……),简写Supported by theKeyProject of DEGPNo……)),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重点)项目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些探索性强的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于继续开展研究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后,将课题研究相关材料和论证意见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其他形式核实后,予以调整或中止。

 

第六章 项目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关于科研经费有关法规管理,按照项目开支预算,合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重点)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学校负责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经和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中研究经费不得少于80%,劳务费不超过10%,其他费用不超过10%。其中研究经费包括科研业务费、试验材料费和仪器设备费等;劳务费仅能用于参与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财经及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滥用科研经费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领导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项目,并取消相关单位今后三年科研项目的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中止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学校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决算并按项目申报渠道上报,同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省教育厅,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3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